导读:绿控传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507号)同意注册,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341,235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900,497.5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65,695,351.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5,205,146.1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
月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6]518Z01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9010078801500011212 | 192,682,822.86 | 年产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电驱动系统10万套(建设工程)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山支行 | 554739638801 | 162,696,311.94 | 年产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电驱动系统10万套(设备及安装)项目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运东开发区支行 | 32250199768000004209 | 106,914,392.13 | 年产新能源中重型商用车电驱动系统10万套(铺底流动)项目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 512905195710018 | 65,853,289.3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 合计 | 528,146,816.28 | - |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5,205,146.1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发行费用。
注2: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山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山支行实际履行。
注3: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卜权政、赵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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