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朗迪集团: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26证券简称:朗迪集团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88.50万股。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88.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数量为82.50万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数量为6.00万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9月23日。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或“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本次解锁及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朗
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
2.2024年7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5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7月18日披露了《朗迪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与授予相关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披露了《朗迪集团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7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5.2025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7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5年7月30日披露了《朗迪集团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5年9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相关文件的议案》。
9.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朗迪集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 批次 | 授予日期 | 授予价格(元/股) | 授予数量(万股) | 授予人数(人) | 授予后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 首次授予 | 2024年7月31日 | 6.50 | 165.00 | 15 | 21.19 |
| 预留授予 | 2025年7月17日 | 6.10 | 12.00 | 2 | 9.19(已注销) |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 批次 | 解除限售上市日期 | 解除限售暨上市数量(万股) | 截止该批次上市日剩余未解锁数量(万股) | 取消解锁股票数量及原因 | 因分红送转导致解锁股票数量变化 |
|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8月1日 | 82.50 | 82.5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7月31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于2026年7月31日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7月17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6年7月17日届满。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序号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需满足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序号 |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需满足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3 |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1)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以2023年业绩指标为基数,2025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净利润较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8%;或以2023年业绩指标为基数,2024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2025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净利润增长率合计≥30%。(2)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以2023年业绩指标为基数,2025年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净利润较2023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8%。 | 2025年公司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扣非净利润133,786,496.46元,较2023年度增长47.8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可100%解除当年可解锁限售股数量。 | 首次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17人,其2025年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1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5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4%。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获授数量的比例(%) |
| 1 | 王伟立 | 董事/副总经理 | 22.00 | 11.00 | 50.00 |
| 2 | 刘新怀 | 董事/技术总监 | 13.00 | 6.50 | 50.00 |
| 3 | 李建平 | 董事 | 13.00 | 6.50 | 50.00 |
| 4 | 陈海波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3.00 | 6.50 | 50.00 |
| 5 | 鲁亚波 | 财务总监 | 13.00 | 6.50 | 50.00 |
| 6 |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核心骨干(合计10人) | 91.00 | 45.50 | 50.00 | |
| 合计 | 165.00 | 82.50 | 50.00 | ||
(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3%。具体如下: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其获授数量的比例(%) |
| 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核心骨干(合计2人) | 12.00 | 6.00 | 50.00 |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6年9月2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8.50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应法规规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数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945,000 | 0.51% | -885,000 | 60,000 | 0.03%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84,614,300 | 99.49% | 885,000 | 185,499,300 | 99.97% |
| 总计 | 185,559,300 | 100.00% | 0 | 185,559,300 | 100.00%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已于2026年8月27日出具《关于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朗迪集团已就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8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