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中路: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陈 闪,中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中路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陈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并对陈闪、朱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 23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中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 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中路优势)是中路股份出资99%并控股的企业。陈荣是中 路股份、中路集团、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商) 的实际控制人。2024 年2 月至2025 年6 月,陈荣、中路集团、 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等关联方,通过中路优势对外投资、支付咨 询顾问费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248 万元。公司未 审议、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的关联交易 事项,也未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5 年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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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 年6 月5 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其中明确公司2024 年度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 具体情况,同时披露未发现公司2024 年度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 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与 公司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公告》中披露的部分 客户与供应商的关系、交易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 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第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5〕4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1.4 条、第2.1.1 条、第2.1.6 条、第2.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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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 条、第6.3.10 条、第6.3.15 条、第4.1.3 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1 条、第2.1.6 条、 第2.1.7 条、第6.3.6 条、第6.3.10 条、第6.3.15 条、第4.1.3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1 条、 第2.1.4 条、第2.1.6 条、第2.1.7 条、第6.3.6 条、第6.3.10 条、 第6.3.15 条、第4.1.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 第1.4 条、第4.1.3 条等有关规定。
陈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七十条第二款,《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8 月修订)》第1.4 条、第4.5.1 条、第4.5.2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4.5.1 条、第4.5.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4.5.1 条、 第4.5.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 4.5.1 条、第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规范运作》第4.1.1 条、第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陈闪作为公司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作为中路优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 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 月 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第1.4 条、 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1.4 条、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8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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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 路(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闪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9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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