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雷科防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材料进 行了认真审阅、核查,就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五、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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