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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动力: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导读:春风动力: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核查意见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相关 资料进行核查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程序和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行权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员工和公司、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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