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奥佳华: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股票简称:奥佳华公告编号:2026-53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以及公司股东魏罡先生(以下共称“转让方”)分别与上海峄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峄昕澄真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上海峄昕”)签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62,373,92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上海峄昕。
2、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受让方已承诺不谋求控制权,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及公司股东魏罡先生于2026年9月17日分别与上海峄昕签署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同》,约定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魏罡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62,373,92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上海峄昕,转让价格为4.923元/股(不低于本合同签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0%),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
民币307,066,814.00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公司62,373,9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持股数额(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额(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邹剑寒 | 是 | 127,620,000 | 20.460% | 95,715,000 | 15.345% |
| 李五令 | 是 | 112,420,091 | 18.024% | 84,315,068 | 13.518% |
| 魏罡 | 否 | 4,084,777 | 0.655% | 1,720,879 | 0.276% |
| 上海峄昕(代表“峄昕澄真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否 | 0 | 0.000% | 62,373,921 | 10.000% |
(注:邹剑寒先生与李五令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本公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如存在各明细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已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亦未违反相关承诺。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根据自身需要以及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做出的安排;同时受让方基于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上海峄昕(代表“峄昕澄真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邹剑寒
(1)性别:男
(2)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310104************
(4)现任公司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5)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5号(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2、李五令
(1)性别:男(
)国籍:中国
(3)身份证号码:350204************
(4)现任公司职务: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
号
(6)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邹剑寒先生和李五令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8.484%,共同控制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魏罡
(1)性别:男
(2)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342422************
(4)未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5)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受让方名称:上海峄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峄昕澄真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093575670G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资本:1,700万元(实缴资本:1,700万元)
、注册时间:
2014年
月
日
6、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1501N室
7、法定代表人:杜彦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自然人杜彦杰持股99.4118%,自然人吕宁持股0.5882%;10、产品名称、备案时间、产品存续期限、管理人名称等信息:
| 产品名称 | 峄昕澄真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编号 | SBJW43 |
| 备案时间 | 2025年11月25日 |
| 产品存续期 | 20年 |
| 管理人名称 | 上海峄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上海峄昕成立于2014年4月2日,是一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颁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上海峄昕本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对价的资金实力,且该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上海峄昕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
动人。
三、股份协议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转让方: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魏罡先生受让方:上海峄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峄昕澄真尊享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数量和转让价格转让方向受让方协议转让其合计持有的62,373,92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0.000%。其中邹剑寒先生转让31,905,000股股份、李五令先生转让28,105,023股股份、魏罡先生转让2,363,898股股份。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4.923元/股,不低于本合同签署前一日收盘价的90%,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7,066,814.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其中,受让方向邹剑寒先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57,068,315.00元、受让方向李五令先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38,361,029.00元、受让方向魏罡先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1,637,470.00元。本次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受让方保证其具备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转让价款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基金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或已有确定的资金安排。
2、转让款支付方式受让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自本合同签署后7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20%作为定金;
(2)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
(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交割日)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40%。
3、标的股份过户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须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双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1)本合同已生效;(
)转让方已收到第一期及第二期款项(合计总价款60%);
(3)交易所已完成对本次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查并出具确认意见;
(4)转让方已完成标的股份上权利限制的解除(如适用);(
)双方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6)双方约定的其他前置条件。在前述前置条件全部满足后10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向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5、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
0.2
‰(万分之二)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个交易日仍未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已收价款金额的
0.2
‰(万分之二)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个交易日仍未完成过户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如转让方/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形,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全额赔偿。
(3)如受让方违反限售期约定转让标的股份,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转让方还有权要求受让方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如受让方违反《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项下任何承诺的,视为根本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5)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如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导致转让方解除本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第一期满付款项(如该款项为定金性质,适用定金罚则,即受让
方无权要求返还),同时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转让总价款的20%;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解除本合同的,转让方应在合同解除后5个交易日内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第一期为定金性质,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转让方还应赔偿受让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转让总价款的20%。
(6)如标的股份存在转让方未披露的权利限制(质押、冻结等)导致无法过户或过户后受让方权益受损的,转让方应负责消除权利限制并赔偿受让方全部损失。如转让方无法在受让方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消除权利限制,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
)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致使标的股份无法过户或过户延迟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转让总价款的
0.2
‰(万分之二)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还应承担受让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
如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各自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且双方各自承担的违约金按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合理分担。
除欺诈、故意隐瞒或恶意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转让总价款的20%。但直接损失和可合理预见的间接损失不受此限。
、特别约定及相关承诺
(1)受让方承诺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不会谋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受让方承诺自公司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转让、减持本次转让中取得的股份。在限售期间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转增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持有公司股权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期间,有权向公司提名不超过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前述提名董事人选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后任职;受让方的持股数量为公司股份总数的5%以下时,则自愿放弃前述董事提名权。
(三)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
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亦不存在不予受理协议转让业务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其在公司在各类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同》及附件限售承诺函、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2、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上海峄昕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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