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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导读:艾比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 计划(草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艾比森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 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并同意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9月18 日,以9.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5名激励对象授予220.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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