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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导读:柏星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持续监管办法》 《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 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 征求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

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持续监管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 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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