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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星龙: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导读:柏星龙: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920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6-077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星龙”)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采取公司自行管理模式,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的计划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收益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及股票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合计39人。参加对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认定及审议程序。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第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00元。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协议及公司通知的期限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认购权利。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为921,499股,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4217%,购买价格为8.97元/股,最终持股数量以实际非交易过户结果为准。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认购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出现放弃认购、未足额缴款或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相应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但重新分配应当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加对象范围及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章 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且未按规定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完毕且完成清算、分配的,可以提前终止。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如所持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存续期可以延长。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标的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每期计划解锁比例分别为30%、30%和40%。各期实际解锁数量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

第一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30%第二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30%第三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

40%预留部分的锁定期,由董事会决定。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衍生取得的股份,应当遵守与对应标的股票相同的锁定安排。锁定期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要求出售、过户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第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禁止交易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年至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解锁系数根据下列业绩考核目标确定:

计划解锁比例解锁期

解锁期基准年份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解锁系数

100%

80%

第一批解锁 2025年 2026年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不低于

10.00%

;或归母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15.00%

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8.00%

;或归母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12.00%

第二批解锁 2025年 2027年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不低于

15.00%

;或归母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20.00%

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12.00%

;或归母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16.00%

第三批解锁 2025年 2028年

营业收入较

年增长不低于

20.00%

;或归母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25.00%

营业收入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16.00%

;或归母净利润较2025年增长不低于

20.0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指标满足其中一项即可;2025年营业收入基数为51,456.12万元,2025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数为2,168.09万元。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

剔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第十七条 当期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最低触发值而未能解锁的标的权益,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可以递延至下一个考核年度,与下一解锁期对应的标的权益一并进行考核。递延不改变该等权益原计划解锁数量及持有人原考核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递延考核时,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按照递延考核年度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指标口径及公司层面解锁比例进行;递延权益实际可解锁数量=递延权益数量×递延考核年度公司层面解锁比例×持有人原考核年度个人层面解锁系数。递延考核至最后一期后仍未能解锁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十八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根据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及评议结果(统称为个人绩效考核)确定个人层面解锁系数。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锁系数×个人层面解锁系数。

考评结果分(含)以上
70分(含)至80分60分(含)至70分

分以下个人层面解

锁系数

100% 80% 50% 0%

第十九条 持有人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锁的当期权益,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决定是否递延至下一年度。递延后,若下一年度同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目标、补足上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差额(如有),且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不低于80分(含本数),则该等递延权益与下一年度当期解锁额度一并解锁。若递延至下一个考核年度后仍未能满足上述条件,或管理委员会决定不予递延的,则对于未能解锁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并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若该等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管理委员会于解锁日后在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返还后如有剩余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机构包括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按照所持份额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可以亲自出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其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上的提案权和表决权,其所持份额不计入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份额总数。前述权利放弃不影响其出席持有人会议、知情、收益分配及其他财产性权利。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存续期延长;

(三)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融资事项的具体方案;

(四)审议修订本管理办法;

(五)决定锁定期届满后标的股票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权益的处置方

式;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员召集和主持。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当提前3日以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召集人和主持人、表决所需材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以口头或其他简便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只要所有参会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参与表决,通过电话、视频或其他通讯方式参会的,视为亲自出席。

第二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表决:

(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每一份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参加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份额不享有表决权;

(二)持有人的表决意向为同意、反对或弃权;未选择、同时选择两项以上、

表决内容无法辨认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表决的,均视为弃权;

(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每项议案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

表决权份额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延长以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明确要求的事项,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份额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四)持有人会议决议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审议。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有表决权份额总数3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或者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放弃提案权和表决权的持有人,其所持份额不计入前述份额数量。临时提案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提交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一致。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不得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进行其他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持有人利益。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决议;

(二)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三)办理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以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登记结算业务;

(四)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放弃所持公司股票表决权的前提下,代表持有人行使

与所持股份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

(五)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六)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其他文件;

(七)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登记、变更、继承、收回、再分配及处置;

(八)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和确定持有人实际解锁的份额;

(九)负责标的股票解锁后的出售、非交易过户、减持安排、收益分配以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

(十)管理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及最终未解锁权益的调整、分配与处置;

(十一)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以及决定无须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文件、办理相关事项;

(四)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原则上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向为同意、反对或弃权。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出席及委托出席人员、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六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包括: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运作;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义务包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开立和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提供必要支持;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放弃相关权利的前提下,按其所持份额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收益;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或质询;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办法及持有人会议决议;按认购份额和约定方式缴纳认购资金;按所持份额承担投资风险;保守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履行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承担法律法规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及股份权益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包括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对应权益、现金存款及利息、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法取得的其他资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第四十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所持计划份额不得擅自转让、退出、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作出的处置无效。第四十一条 锁定期内,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取得的新增股份一并锁定,其锁定期与对应标的股票相同。

第四十二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获得的现金股利,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

如决定分配,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向持有人分配;锁

定期内取得的现金股利亦可分配,不受标的股票锁定期限制。具体分配时间及实施安排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并满足相应解锁条件后,由持有人会议决定在存续期内将已解锁标的股票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出售安排择机出售,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和应付款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因法律法规限制无法非交易过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并分配。

第四十四条 除现金股利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执行外,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所得现金或取得其他可分配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具体分配时间和实施安排,并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和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和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东会表决权。持有人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对应股份除股东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融资参与

第四十七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涉及持有人出资方式、获取股票方式、参加对象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依法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一)存续期届满且未按规定展期;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资产按规定清算、分配

完毕,并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提前终止;

(三)法律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十九条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者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员工持股计划及股东会授权另行审议决定。

第五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拟订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依法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还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章 持有人情况变化及权益处置

第五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相关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

(一)持有人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依法不得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二)持有人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其他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终止情形;

(三)持有人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或者非因工身故;

(四)持有人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失职或渎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

(五)持有人触犯法律法规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未

继续在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

(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持有人不再被认定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

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八)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认定持有人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不再适合参

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时,持有人已解锁且可以出售或过户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或办理过户,并依法清算、分配相应收益;尚未解锁或不可出售、过户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向持有人返还出资或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第五十三条 被收回份额由符合条件的员工受让的,受让金额最高不超过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确定受让人的,由管理委员会在相应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并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返还后如有剩余收益归公司所有。持有人身故的,相关返还款项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持有人因主动离职导致尚未解锁份额被收回、转让或退出结算的,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已派现金红利应予返还,亦可在受让价款或退出结算款中扣减;已返还的现金红利不再重复扣减。除主动离职外,其他情形下已派现金红利不予收回,相关结算金额不因派息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继续执行,原则上不作变更:

(一)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条件;

(二)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继续任职;

(三)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个人层面解锁系数为100%;

(四)持有人因工身故,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个人层面解锁系

数为100%,其所持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五)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但持有人

继续在公司或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约定的持有人情况变化及权益处置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超出授权范围或者属于重大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不一致的,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为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劳动、劳务或聘用关系,仍按照双方签署的相关合同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事项,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持有人依法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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