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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天夏1:破产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公告

导读:R天夏1:破产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公告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事件概述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系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退市公司。2024 年7 月30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根据胡兆 敏的申请作出(2023)桂04 破申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并于2025 年12 月9 日作出(2025)桂04 破3 号决定书,指定广西 天晟益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 年9 月14 日,胡兆敏作为公司债权人向梧州中院申请对公司进 行重整。2026 年9 月16 日,梧州中院作出(2025)桂04 破3 号之一《民 事裁定书》,裁定自2026 年9 月16 日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裁定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时间:2026 年9 月16 日

裁定书案号:(2025)桂04 破3 号之一

裁定书主要内容:

法院认为,申请人胡兆敏以天夏智慧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向管理人提交 天夏智慧公司从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的申请,符合主体资格。管理人向 法院提交了天夏智慧公司破产清算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的报告,以天夏智

慧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更符合全体债权人利益为由, 申请对天夏智慧公司进行重整。后经管理人征求其他债权人的意见,大部 分债权人函复同意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综合本案情况,虽然天夏智慧 公司已经退市,但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仍有可能恢复上市资格,因此 天夏智慧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并具备重整原因,转为重整程序更符合全体债 权人的利益。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实现企业持续经营的目的,法 院予以同意申请人胡兆敏对天夏智慧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自2026 年9 月16 日起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公司当前现状

截至目前,公司处于无经营场地、无在岗人员的状态,管理人因客观 原因未能实际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依据法院指定,仍在现有 条件下依法履行债权审查、财产调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信息披露等法 定职责;对于需要实际接管才能开展的职责,管理人将在条件具备时依法 推进。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法院裁定公司由破产清算转为重整程序,公司依法进入重整程 序,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开展重整工作。

(二)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制定重 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若重整计划涉及股东权益调整, 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发生变化。

(三)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公司依法执行重整计划。 公司虽已退市,但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恢复上市资格,具有重整 价值。

五、风险提示

(一)重整失败的风险

若重整期间未能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 会议表决通过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未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将导致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二)公司经营停滞的风险

公司目前处于无经营场地、无在岗人员的状态,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 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重整未能 有效恢复公司经营能力,公司股票转让及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进一步影响。

(三)重整投资人相关风险

重整投资人尚未确定,招募或遴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重整 计划草案的制定和重整程序的推进进度。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桂04 破3 号之一《民事 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6 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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