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旺能环境:关于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5 年9 月8 日,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重整的议案》,同意 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浙江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立鑫”)破 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5 年9 月9 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 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5)。
2025 年11 月12 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德清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浙0521 破申36 号、《决定书》 (2025)浙0521 破申36 号,裁定受理公司对浙江立鑫的预重整申请,并同意浙江泽大 (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立鑫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5 年11 月14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 裁定受理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5)。
2026 年8 月3 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521 破申 36 号,裁定受理对浙江立鑫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6 年8 月5 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62)。
2026 年8 月5 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6)浙0521 破26 号, 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立鑫的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 的《公告》(2026)浙0521 破26 号,浙江立鑫的债权人应在2026 年9 月4 日前,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6 年9 月10 日14 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
见刊登于2026 年8 月6 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 指定子公司重整管理人暨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63)。
一、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情况
2026 年9 月18 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浙0521 破 26 号,裁定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终止浙江立鑫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6 年9 月17 日,浙江立鑫管理人向德清法院提出申请,称浙江立鑫破产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 年9 月10 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申请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
德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 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案中浙江立鑫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及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管理人提出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 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 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
2、终止浙江立鑫重整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德清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浙江立鑫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若浙江立鑫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会化解其债务危机,预计将对公司2026 年度 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三、风险提示
浙江立鑫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 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浙江立鑫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 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浙江立鑫破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浙0521 破26 号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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