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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发展:关于签署《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的公告

导读:津滨发展:关于签署《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的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 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天津津滨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于2004 年10 月25 日获取编号为津西友(招)2004-059 号土地,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 出让金。

2005 年4 月至2016 年9 月期间,因受让人名称变更、规划调整、开竣工 时间调整、土地置换、取消70/90 限制要求、兼容增加社区公益性设施等有关 事宜,分别签订了津西友(招)2004-059 号地块《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补充合同二-1 至二-12。

为建设梅江公园一期工程占用了我公司该地块中的H1、P1 地块部分土地, 导致H1、P1 开发建设受到影响。公司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H1、 P1 地块土地边界调整,申请本宗地内H1、P1 地块竣工延期,免除相应违约责 任,申请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出让合同的其他条款保 持不变。

2026 年9 月18 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天津津滨时代置业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津西友(招)2004-059 号地块《天津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司与其在产权、业务、资产、 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乙方:天津津滨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2026 年9 月18 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天津津滨时代置业投资 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津西友(招)2004-059 号地块《天津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

1、该宗地中H1 地块调整地界范围,土地面积、建筑规模、规划用地性质 不变。H1 地块用地范围详见附件(H1 地块《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该宗地中P1 地块调整后出让土地面积47549 平方米,乙方自愿放弃出让土 地面积2556 平方米,不涉及土地出让金调整,规划用地性质与建筑规模不变。 P1 地块用地范围详见附件(P1 地块《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2、该宗地中H1 地块设置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建筑面积44375.61 平方米。

乙方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合计16917.757556 万元,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 起60 日内缴齐,不能按时缴纳上述土地出让价款的,自迟延支付之日起,每日 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缴付违约金。

3、该宗地中H1、P1 地块,自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年内竣工。

乙方应在本补充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能按照本补充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 日,应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 0.2‰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乙方按月向甲方缴纳,并继续履约。

4、因签订本补充合同涉及《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 《补充合同二-1》至《补充合同二-12》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其余条款 仍然执行。

5、本补充合同是《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二》、《补充 合同二-1》至《补充合同二-12》的补充,与《出让合同》、《补充合同》、《补 充合同二》、《补充合同二-1》至《补充合同二-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后,公司对应 宗地的竣工期限得到有效延长,免除了我公司面临的相应违约责任。通过补缴 部分土地出让金,不仅增加了宗地可售面积,而且使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

得以提升,增加了公司的售房收益。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土地边界范围,为后续 开发提供了有利条件。本次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的签署,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 积极正向影响,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长远发展 目标。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跟 踪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二-13》。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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