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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导读:珠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珠城科技股票代码:301280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建春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2:张建道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3:施士乐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4:施乐芬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信息披露义务人5: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重石村(温州市珠城电气有限公司内)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5

第一节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项释义内容
上市公司/珠城科技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
本报告书/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九弘投资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张建春基本信息

姓名

姓名张建春性别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二)张建道基本信息

姓名张建道性别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三)施士乐基本信息

姓名施士乐性别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四)施乐芬基本信息

姓名施乐芬性别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五)九弘投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重石村(温州市珠城电气有限公司内)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春
出资额1,000万元

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2015-06-01
合伙期限2015-06-01至9999-09-09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金融、期货业务);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440139215

2.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张建春性别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
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现任珠城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张建春与张建道系兄弟关系,施士乐与施乐芬系兄妹关系。四人于2017年12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公司上市发行之日后三十六个月。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张建春、张建道分别系九弘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九弘投资系张建春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张建春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及九弘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珠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九弘投资、张建道因自身资金需求,通过询价转让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月内对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所持有的珠城科技股份计划,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珠城科技股份130,6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1,492,196股的68.244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珠城科技股份123,103,739股,占公司总股本191,492,196股的

64.286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190,422,556股的

64.6477%。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道、九弘投资于2026年9月19日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1,723,430股、5,855,831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9000%、

3.0580%。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张建春合计持有股份24,549,00012.8198%24,549,00012.819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137,2503.2050%6,137,2503.2050%
有限售条件股份18,411,7509.6149%18,411,7509.6149%
张建道合计持有股份36,603,00019.1146%34,879,57018.214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9,150,7504.7787%7,427,3203.8787%
有限售条件股份27,452,25014.3360%27,452,25014.3360%
施士乐合计持有股份32,340,00016.8884%32,340,00016.888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085,0004.2221%8,085,0004.2221%

有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24,255,00012.6663%24,255,00012.6663%
施乐芬合计持有股份24,549,00012.8198%24,549,00012.819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137,2503.2050%6,137,2503.2050%
有限售条件股份18,411,7509.6149%18,411,7509.6149%
九弘投资合计持有股份12,642,0006.6018%6,786,1693.543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642,0006.6018%6,786,1693.5438%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130,683,00068.2446%123,103,73964.286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2,152,25022.0125%34,572,98918.0545%
有限售条件股份88,530,75046.2320%88,530,75046.2320%

注1:公司现有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注2: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珠城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春为珠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道为珠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

股东、董事,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士乐为珠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施乐芬为珠城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九弘投资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系员工持股平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九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珠城科技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张建春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张建道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施士乐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施乐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_____________

张建春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01号
股票简称珠城科技股票代码30128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张建春、张建道、施士乐、施乐芬、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合计持股数量:130,683,000股合计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68.244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合计变动数量:7,579,261股变动比例:3.9580%

变动后持股数量:123,103,739股变动后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64.2866%

变动后持股数量:123,103,739股变动后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64.286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增加或减少所持有的珠城科技股份计划,不排除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股份权益发生变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张建春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张建道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施士乐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

施乐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乐清九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_____________

张建春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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