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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化学: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导读:华峰化学: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4证券简称:华峰化学公告编号:2026-056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64.SZ,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峰化学”)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峰集团”)、尤小平、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合成树脂”)合计100.00%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热塑”)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华峰化学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起前六个月至《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9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六)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上市公司相关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类型期间累计买入(股)期间累计卖出(股)截至2026年9月2日结余股数(股)
权益投资部26,00026,000-
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800,014589,600210,414
权益客需部2,618,3332,454,300295,233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7,542,5007,554,000366,900
国泰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51,9709,119,5701,385,000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1,880,35621,579,624321,532

国泰海通对上述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正常市场化交易,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共有7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关系期间累计买入(股)期间累计卖出(股)截至2026年9月2日结余股数(股)备注
1尤金焕华峰集团董事、华峰合成树脂董事-9,200,000314,563,106尤金焕、尤小玲、陈林真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2026年1月30日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形成前进行的减持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联性,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上述相关人员出具承诺。
2尤小玲华峰集团监事会主席、华峰合成树脂董事、华峰热塑经理-4,000,000-
3陈林真华峰集团监事会主席、华峰合成树脂董事、华峰热塑经理尤小玲之配偶-19,990,100-
4余晓媚华峰化学副总经理蔡以勇之配偶9,3009,300-余晓媚、蔡之荣分别为华峰化学副总经理蔡以勇之配偶、父亲,蔡以勇于2026年5月14日起担任华峰化学副总经理,余晓媚上
5蔡之荣华峰化学副总经理蔡以勇之父亲12,00050,400-
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期间,蔡之荣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均系蔡以勇任职前发生。上述相关人员出具承诺。
6林芳芳华峰集团监事孙昌思核之配偶-44,9006,300相关人员出具承诺。
7陈林妹华峰集团财务总监陈学通之配偶-100,000709,813相关人员出具承诺。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说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尤金焕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尤金焕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尤小玲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尤小玲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陈林真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林真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集团监事会主席、华峰合成树脂董事、华峰热塑经理尤小玲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4、余晓媚、蔡之荣针对前述交易情况,余晓媚、蔡之荣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化学副总经理蔡以勇就其配偶、父亲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5、林芳芳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林芳芳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集团监事孙昌思核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6、陈林妹

针对前述交易情况,陈林妹出具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华峰集团财务总监陈学通就其配偶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直系亲属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指示。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是本人直系亲属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

如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

形,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本声明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本次交易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经自查,华峰化学董事会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之内容和相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于自查期间内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华峰化学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所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

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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