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材科技: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金融衍 生业务,促进公司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风险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 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 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还应 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 可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金融衍生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所有金融衍生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 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 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六条金融衍生业务的标的必须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 经营范围,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 险可认知。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 业务或展期。
第七条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 模的8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套期保值对应关系的建立、调 整和撤销应当符合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应当与实货端合同相匹配,避免频繁短线交易。 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
同一一对应。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应当适当压缩和控制规模,一般不应超过实 货经营规模或资金需求规模的50%。
第八条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应在统筹考虑各级子公司外币收支整体自然对冲的 情况下,审慎判断风险敞口,降低套期保值成本。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各级子公司, 需基于对价格、利率、汇率等波动风险敏感性分析,以对冲价格、利率、汇率等波动风 险敞口为目的。
第三章金融衍生业务资质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公司所属单位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体资质及年度计划须逐级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年度计划内容至少包括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交易场所、工具、品 种、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对全年交易金额进行估计,纳 入公司金融衍生业务额度管理。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报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3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30%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公司所属单位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 须由所属单位提出,并撰写金融衍生业务方案分析,说明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 性,由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会签审批后,由实施主体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字开展。
第十二条申请金融衍生业务主体资质认定的各级子公司,须明确交易场所、品种、 工具等要素。要素发生变更时,须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各级子公司交易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业务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按 规定程序审批后操作。对于未经批准的操作方案,财务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资 金,不得进行交易结算。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组织建立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行使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职责;小组 成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资金主管与金融衍生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实 施主体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等。
第十五条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一)审批金融衍生业务方案,并对公司从事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三)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金融衍生业务的需要及时向证券部准确 上报涉及金融衍生业务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职责为:
(一)各单位应按时上报年度金融衍生业务计划报告。
(二)各单位应在各自金融衍生业务额度内完成本单位金融衍生业务具体交易方案 的审批流程并上报。
(三)负责金融衍生业务的台账登记,定期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并根据会计准 则进行会计核算。
(四)各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制度,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单位建立日报制度和月报制 度,月报于每月5 日前报送上月金融衍生业务变动盈亏、套期保值效果等情况。
(五)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明确相关部门职 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 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风险事项,明确处置权 限及程序,及时上报工作小组。
(七)金融衍生业务在过去12 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年归母净利润10%时,应当在 事项发生后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提交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具体负责金融衍生业务的日常业务管理,其职责包括:
1、设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岗,包括业务经办岗和复核岗,负责金融衍生业务办理, 各岗位实行不定期轮岗机制。
2、审核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方案,并报金融衍生业务工作小组审批。负责公司金融 衍生业务的风险监控及日常管理。
3、负责跟踪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台账,汇 总和登记相关交易信息,包括委托日期、委托金额、交割日期、交割价格、交易对手等, 发布预警提示。
4、在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业务交易额度内逐笔履行审批手续。
(二)其他部门职责
1、审计部具体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检查工作,对金融衍生业 务操作的合规性、业务品种、业务规模、业务期限以及会计核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2、法律合规部具体负责:作为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对金融衍 生业务合同文本进行评审及风险评估;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性质,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 关情况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报告。
3、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按照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业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金融衍生品业务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 存在违规操作;(三)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 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四)金融衍生品交易累积亏损金额达到当年已批准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本金的30%时。
第十九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第十八条中列举的紧急事件,应由公司办公 会研究后审慎决策是否进行止损并停止该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条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操作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 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及额度,金融衍生业务交易操作授权书须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各级子公司交易部门应做好交易台账记录,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每日报告制度,财 务部门应做好保证金等资金记录。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与财务部门应进行每月核对; 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每季度应向管理层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子公司每年末应随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年度专项报告,报告内 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品种、保值规模、盈亏情况、年末持仓风险评估等)、
套期保值效果评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并由中介机 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已批准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但报告期未实质开展相关业务的 企业,应当进行“零申报”。
第五章合规管理及风险管控
第二十二条建立规范的审批和授权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审批和授权程序, 授权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 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率高于国务院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 的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十四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 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 重开展业务。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或无外汇资金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 务。在境外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须进行专门论证。
第二十五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业务账户,对保证金 等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 审批制度。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二十六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 证按期交割;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交易异常时应及时上报,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与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业务有关的 信息。参与公司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应建立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新员工或转岗员工上岗前 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方可进行业务交易;在岗人员每年应不定期的进行后续培训,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规解读及新产品培训。
第二十八条不定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监督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 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公司内审部门 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的 真实性等。
第二十九条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 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公司所属单位未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 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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