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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方正科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01证券简称:方正科技公告编号:临2026-049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45号)同意注册,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63,636,3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9,999,992.3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可抵扣增值税)人民币16,599,077.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3,400,914.6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6年9月15日出具《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6)050001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高密”)和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多层”)分别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香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高密和珠海多层、开户银行与本次发行的联合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9月18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名称协议签订银行银行账号金额(元)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501310011069761081,968,609,992.34
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2002020719101022074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19610078801200003837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4440000920150033400560.00
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634045002691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755901763610001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新香洲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81109010130020971780.00

注:上述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可抵扣增值税)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开户银行、联合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丙方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丙方二以下合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人工智能及算力类高密度互连电路板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一、丙方二均有权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监督、查询、资料获取及通知接收等权利,并分别履行各自保荐职责;甲方、乙方不得以需经另一丙方共同提出或者共同确认为由拒绝、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配合义务。

4、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琛琛、李光柱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刚、王兵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及相关账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一、丙方二。

甲方向乙方申请募集资金划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提交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查看甲方以邮件形式

发送的募集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乙方的审核限于前述形式审核,不承担对基础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责任;如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载明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用途不一致,乙方应暂缓办理并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补充说明后仍无法确认一致的,乙方不予办理并及时通知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在办理专户相关业务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者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或者相关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止付、质押、担保等重大受限情形,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依法依规不得通知的情形除外。

7、丙方一、丙方二均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各自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一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及时配合丙方从乙方获取对账单,乙方应予配合。乙方未按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的,甲方亦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珠海高密和珠海多层、开户银行、联合保荐人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丙方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

丙方一、丙方二以下合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人工智能及算力类高密度互连电路板产业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一、丙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一、丙方二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一、丙方二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一、丙方二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一、丙方二均有权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的监督、查询、资料获取及通知接收等权利,并分别履行各自保荐职责;甲方二、乙方不得以需经另一丙方共同提出或者共同确认为由拒绝、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配合义务。

4、甲方二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琛琛、李光柱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刚、王兵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及相关账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一、丙方二。

甲方二向乙方申请募集资金划付时,乙方应审核甲方二提交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查看甲方以邮件形式发送的募集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乙方的审核限于前述形式审核,不承担对基础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责任;如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载明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用途不一致,乙方应暂缓办理并及时通知甲方二,经甲方二补充说明后仍无法确认一致的,乙方不予办理并及时通知丙方一、丙方二。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一、丙方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在办理专户相关业务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现甲方二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者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或者相关账户发生冻结、扣划、止付、质押、担保等重大受限情形,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二及丙方一、丙方二,并配合丙方一、丙方二进行调查和核实;依法依规不得通知的情形除外。

7、丙方一、丙方二均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各自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一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一、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二应当配合丙方一、丙方二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

一、丙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一、丙方二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一、丙方二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及时向丙方一、丙方二出具对账单,甲方二应按照丙方一、丙方二要求及时配合丙方一、丙方二从乙方获取对账单,乙方应予配合。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向丙方一、丙方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的,甲方二亦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一、丙方二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一、丙方二发现甲方一和甲方二任意一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一、甲方二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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