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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立特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9月修订)

导读:久立特材:《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9月修订)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久立 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登记

第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 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有权拒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第二十二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或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容:

第二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视为其出席该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提交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情形;

(二)提交文件内容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四)授权委托书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载明必备内容;

(五)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六)提交文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因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具体提案时,应当按通知所列 事项的顺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章股东会发言

第三十七条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会上发言。

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定。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保证发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第三十八条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面发言, 应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言。

股东要求临时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正在进行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第三十九条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

超过10人,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5分钟。

明。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第八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八条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股东会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 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说明和解 释。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五十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就任。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股东会会议记录 11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章股东会的授权

第六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 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公司授权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和关联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 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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