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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秋田微: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完成及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08 月1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6 年08 月31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液晶光开关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具体办理开立募集资 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08 月15 日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2)。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秋田微”)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3,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49,768,867.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693,831,132.08 元,其中超募资金人民币19,683.7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01 月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 年01 月25 日出具“天健验[2021]3-2 号”《验 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相应的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近日,赣州秋田微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赣州市秋田微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液晶光开关器件研

子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现有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有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秋田微电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756274480553 总账户、超募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

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

深圳秋田微电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425010000570000481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秋田微电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37170100100717327 深圳产业基地

司深圳龙岗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新型显示器件建设

赣州市秋田微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及电子纸模组产品

子有限公司

司深圳公园大地支行

生产线项目

液晶光开关器件研

赣州市秋田微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子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赣州秋田微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龙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赣州市秋田微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50100005700011070,截至2026 年09 月18 日,专户余额为0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液晶光开关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甲方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 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付爱春、朱锦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0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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