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蓝丰生化: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1号旭合科技办公楼202会议室。
5、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郑旭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16日(星期三)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01人,代表股份数为106,281,0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68%。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名,代表股份数为105,138,55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92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1,1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2%。
4、中小投资者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1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股份1,1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2%。
5、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6,018,855 | 99.75% | 256,000 | 0.24% | 6,200 | 0.01%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80,300 | 77.05% | 256,000 | 22.41% | 6,200 | 0.54%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06,018,855 | 99.75% | 256,000 | 0.24% | 6,200 | 0.01%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80,300 | 77.05% | 256,000 | 22.41% | 6,200 | 0.54% | 0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总表决情况 | 106,018,055 | 99.75% | 256,000 | 0.24% | 7,000 | 0.01%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 | 879,500 | 76.98% | 256,000 | 22.41% | 7,000 | 0.61% | 0 | |||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有关事项的议案》 | 股东的表决情况 | |||||||||
1、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如持有公司股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有明、许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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