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恒勃股份: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25证券简称:恒勃股份公告编号:2026-069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2026年
月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34.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24%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9.29元/股根据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简述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
0.29%。其中首次授予
34.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
0.24%;预留
8.50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4,409.2181万股的0.06%。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9.29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李峰 | 副总经理 | 20.00 | 47.06% | 0.14%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人) | 14.00 | 32.94% | 0.10% | |
| 预留部分 | 8.50 | 20.00% | 0.06% | |
| 合计 | 42.50 | 100.00% | 0.29% | |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个月。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
个月、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的额外限售期
(
)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
)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5、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对应的净利润增长率(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26.05% | 11.7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61.55% | 45.6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71.95% | 56.55%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考核指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 |
注:①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以及可能产生的商誉减值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预测和承诺,下同。(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考核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以2025年净利润为基数,考核年度对应的净利润增长率(A)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61.55% | 45.6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71.95% | 56.55% |
| 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考核指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 | |
| 考核年度净利润增长率(A) | A≥Am | X=1 | |
| An | X=0.9 | ||
| A=An | X=0.8 | ||
A| X=0 | |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事业部或非子公司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事业部/子公司所属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事业部/子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事业部/子公司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事业部/子公司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五个档次,各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 考评结果 | A | B | C | D | E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80% | 60% | 0% | 0% |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事业部/子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二)2026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11日,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年9月12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并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6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9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四、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权益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9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9.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年9月21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9.29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合计5人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合计34.00万股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李峰 | 副总经理 | 20.00 | 47.06% | 0.14%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人) | 14.00 | 32.94% | 0.10% | |
| 合计 | 34.00 | 80.00% | 0.24% | |
注:①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禁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二)预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2029年(万元) |
| 34.00 | 959.59 | 177.69 | 530.68 | 188.00 | 63.21 |
注:①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事业部/子公司层面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并根据届时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测算确定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主要核心骨干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提升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9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29.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4.00万股。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列入《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以2026年9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29.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勃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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