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极米科技: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对象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 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 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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