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永安药业: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洪仁贵、董世豪、方锡权、王志华、熊盛捷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16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056%)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洪仁贵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33,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114%)。
持有本公司股份1,086,53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3687%)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世豪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271,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921%)。
持有本公司股份211,2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0717%)的高级管理人员方锡权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52,8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79%)。
持有本公司股份277,1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0941%)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志华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66,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225%)。
持有本公司股份115,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0.039%)的高级管理人员熊盛捷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28,7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09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职务 | 持有股份的总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洪仁贵 | 董事、总经理 | 165,000 | 0.056% |
| 董世豪 | 副总经理 | 1,086,534 | 0.3687% |
| 方锡权 | 副总经理 | 211,250 | 0.0717% |
| 王志华 | 副总经理 | 277,150 | 0.0941% |
| 熊盛捷 | 董秘兼财务总监 | 115,000 | 0.039%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基本情况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洪仁贵、方锡权、王志华、熊盛捷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含因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董世豪先生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份(含因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 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的总数(股) |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 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洪仁贵 | 165,000 | 33,700 | 0.0114% |
| 董世豪 | 1,086,534 | 271,500 | 0.0921% |
| 方锡权 | 211,250 | 52,800 | 0.0179% |
| 王志华 | 277,150 | 66,200 | 0.0225% |
| 熊盛捷 | 115,000 | 28,700 | 0.0097% |
| 合计 | 1,854,934 | 452,900 | 0.1537% |
注:表格中所涉数据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4、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股东洪仁贵、董世豪、方锡权、王志华、熊盛捷先生均为公司在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此外,董世豪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本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减持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本次拟减持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本次拟减持股东出具的《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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