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湘潭电化: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除特别指明,本办法中涉及用语的含义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该等名词的含义相同。第三条考核目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次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实施工作。公司组织人事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组织人事部会同财务部、董事会工作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考核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三章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第九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一)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对应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上市公司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考核期(2026年) | 第二个考核期(2027年) | 第三个考核期(2028年) | |
| 净资产收益率(A) | 目标值(A0) | 10% | 10.5% | 11% |
|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 ||||
| 触发值(A1) | 9.5% | 10% | 10.5% | |
|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 ||||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B) | 目标值(B0) | 80% | 100% | 120% |
|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 ||||
| 触发值(B1) | 70% | 90% | 110% | |
|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 ||||
| 资产负债率(C) | 目标值(C0) | 不超过40% | 不超过45% | 不超过50% |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在资产负债率(C)考核目标完成的前提下,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考核指标净资产收益率(A)、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B)的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方式如下:
| 业绩考核指标 | 指标达成系数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 净资产收益率(A)权重为50% | A≥A0,则X=1A0>A≥A1,则X=0.80A| P=X*50%+Y*50% | |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B)权重为50% | B≥B0,则Y=1B0>B≥B1,则Y=0.80B |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财务报告为准。
2.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以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新增发行股份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可转债转股等行为,则在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剔除该等行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3.上述解除限售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同行业、对标企业的选取
1.同行业的选取
公司属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分类的“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选择的“同行业”系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分类“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的全部境内A股上市公司。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公司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或相关机构调整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将在各年考核时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由董事会审议确认上述修改。
2.对标企业的选取本次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行业分类“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行业中选取与公司具有可比性的A股上市公司20家作为对标企业,对标企业列表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688106.SH | 金宏气体 | 603916.SH | 苏博特 |
| 300655.SZ | 晶瑞电材 | 001218.SZ | 丽臣实业 |
| 603938.SH | 三孚股份 | 603217.SH | 元利科技 |
| 002054.SZ | 德美化工 | 300174.SZ | 元力股份 |
| 600367.SH | 红星发展 | 688116.SH | 天奈科技 |
| 301518.SZ | 长华化学 | 002810.SZ | 山东赫达 |
| 300801.SZ | 泰和科技 | 603867.SH | 新化股份 |
| 603213.SH | 镇洋发展 | 002971.SZ | 和远气体 |
| 300398.SZ | 飞凯材料 | 300109.SZ | 新开源 |
| 688550.SH | 瑞联新材 | 601065.SH | 江盐集团 |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发生退市、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由于收并购、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数据不可比时,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但相应调整需报湘潭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考核系数。具体如下:
| 考核评价结果 | 优秀 | 称职 | 基本称职 | 不称职 |
| 标准系数 | 1.0 | 1.0 | 0.8 | 0 |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处理。
第四章考核期间与次数
第十一条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对应的考核年度。第十二条考核次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每年度一次。
第五章考核程序第十三条公司组织人事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绩效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解除限售数量。
第六章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五条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六条如果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组织人事部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十八条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的归档
考核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结论,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
第二十条为保证绩效考核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次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修改亦同。如果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为准。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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