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贝特利: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贝特利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5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7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497.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417.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079.14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8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05号)。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目 | 21,012.26 | 21,012.26 | 19,583.29 |
| 2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29,919.62 | 29,919.62 | 27,884.90 |
| 3 | 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 18,333.81 | 18,333.81 | 17,087.00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7,000.00 | 6,523.95 |
| 合计 | 76,265.69 | 76,265.69 | 71,079.14 |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金额为1,807.22万元,其中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837.77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969.45万元(不含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44号)。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截至2026年9月1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837.77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 1 | 年产特种导电材料500吨三期项目 | 21,012.26 | 19,583.29 | 233.75 | 233.75 |
| 2 | 东莞市贝特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次改扩建)项目 | 29,919.62 | 27,884.90 | 445.40 | 445.40 |
| 3 | 无锡研发及营销中心建设项目 | 18,333.81 | 17,087.00 | 158.61 | 158.61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7,000.00 | 6,523.95 | - | - |
| 合计 | 76,265.69 | 71,079.14 | 837.77 | 837.77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417.86万元(不含税),截至2026年
月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
969.45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 |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 1 | 保荐承销费 | 200.00 | 200.00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301.89 | 301.89 |
| 3 | 律师费 | 424.53 | 424.53 |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19.81 | 19.81 |
| 5 | 印刷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23.22 | 23.22 |
| 合计 | 969.45 | 969.45 | |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公司在《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上述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置换先行投入的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公司于2026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07.22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关于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I10844号)。经鉴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8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公告格式(2026年
月修订)》(深证上〔2026〕921号)编制,所反映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个月,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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