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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三超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54证券简称:三超新材公告编号:2026-065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01号),同意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1,8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

16.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0,115,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062,554.9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4,053,145.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

月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6)000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以下简称“民

生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及民生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659555468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注: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民生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9555468,截止2026年9月8日,专户余额为零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实际存管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无锡新吴支行”);因民生银行无锡新吴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故本三方监管协议以乙方名义签署。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的义务、职责均由民生银行无锡新吴支行实际履行。乙方为民生银行无锡新吴支行的上级行,并对民生银行无锡新吴支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职责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吕复星、朱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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