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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捷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导读:超捷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1005证券简称:超捷股份公告编号:

2026-051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

人,预留授予部分

人,合计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部分为537,771股,预留授予部分为161,594股,合计699,36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7%。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按照规定发布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捷股份”)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9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任何异议。2022年9月7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2年10月11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22年9月13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0月13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27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133.49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30%。

(六)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

(八)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年7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4年9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九)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2025年6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6

年1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十一)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5%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上市日)为2022年10月13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0月12日届满。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上市日)为2023年10月13日,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0月12日届满。

(二)关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2、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准。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为879,158,588.64元,较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123.15%,公司业绩指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评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1.00.80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2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38,481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7,771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29%。具体如下:

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2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对应解除限售比例为100%;10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当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38,481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姓名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义勤峰董事、副总经理56,42045,13680%
李新安副总经理69,16069,160100%
李红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46,41046,410100%
骨干人员(22人)392,392377,06596.09%
合计564,382537,77195.28%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1,594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9%。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期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宋毅博董事长助理29,32023,45680%
骨干人员(7人)144,144138,13895.83%
合计173,464161,59493.16%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超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超捷股份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超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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