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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盛体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力盛体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 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有 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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