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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振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天振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23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授予条件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授 予的情形: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 交易日且处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60 日期限内,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 年9 月23 日为授予日,以9.72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5.00 万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含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 励对象于授予日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有效的聘用或劳动关系。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浙江天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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