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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中国神华: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临2026-06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

股东会”)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2026年

月

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9号北京歌华开元大酒店二

层和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758
其中:A股股东人数1,757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5,960,595,059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15,309,288,02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651,307,03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73.586959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70.58408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002877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执行董事张长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3人,非执行董事康凤伟先生、李新华先生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因公请假。

2、董事会秘书宋静刚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15,308,040,67399.9918521,117,2510.007298130,1010.000850
H股651,298,03499.9986189,0000.00138200.000000
普通股合计15,959,338,70799.9921281,126,2510.007057130,1010.000815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叶礼德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15,906,053,93899.658276是
2.02选举张梦娇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15,905,843,10899.656955是

自本次股东会结束时起,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袁国强博士不再担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委员,陈汉文博士不再担任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主席、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

在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袁国强博士、陈汉文博士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以

非常敬业的态度履行了作为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保障本公司董事会合规决策、促进本公司规范治理、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本公司对他们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132,083,03199.0644651,117,2510.837957130,1010.097578

注:上述计算非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持股数量。

2、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比例(%)是否当选
2.01选举叶礼德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124,942,14493.708682是
2.02选举张梦娇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124,732,95193.551783是

注:上述计算累积投票议案投票比例的分母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持股5%以下A股股东持股数量。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楠、王雅格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宋静刚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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