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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导读:永安林业: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编号:2026-040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处于法院受理阶段,尚未开庭 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276.4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 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就与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 案,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安法院”)提起诉 讼,现已收到永安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苏加旭

被告二:陈松柏

被告三:陈振宗

被告四:吴景贤

(二)纠纷的起因与事实依据

2021 年8 月1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 出〔2021〕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16 年及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 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时任公司总经理、福 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 振宗以及时任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均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决定:决定: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 元罚款;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 万元罚款。

2024 年4 月18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张强 等17 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3)闽01 民初52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一、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 赔偿款3,172.55 万元;二、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 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李敬楠的诉 讼请求;四、驳回十六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 年6 月25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民终658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6 年5 月29 日,最高人 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55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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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

因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 义务,公司诉至永安法院,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任职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给原告 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2,764,504 元(其中罚款500,000 元、赔偿 款31,725,513.64 元、一审诉讼费269,495.18 元、二审诉讼费 269,495.18 元)。

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闽0481 民初3948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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