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双林股份: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执行进展的公告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 年9 月21 日,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执行人”) 收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6)鲁1321 执 172 号之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双林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2)被执行人: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1 月4 日,公司与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 申请人”)、鲍文光(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两者统称“被申请人”)签 订《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将 持有的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电子”)51%股权以总价 34,531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公司。且被申请人承诺德洋电子2016 年净利润(经审 计扣非后的净利润,下同)为8,000 万元,2017 年净利润为12,000 万元,若业 绩承诺期内,德洋电子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被申请人以现 金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当年应补金额=(2016 年1 月1 日至当期期末 累积预测净利润数-2016 年1 月1 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交易总对价 /业绩补偿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金额。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德洋电子2016 年、2017 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43,118,880.57 元、 62,628,958.82 元,未达到承诺业绩,经公司多次沟通和催促仍未兑现业绩补偿
款的支付。
2017 年12 月15 日,公司就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2016 年业绩补偿款 65,832,798.18 元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 正式受理并收到《DS20171426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上述内容详 见2017 年12 月22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的公告》。
2018 年8 月,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增加要求被申请人向 公司支付2017 年业绩补偿款102,407,308.5 元仲裁事项,并获得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DS20171426 号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变更请求受理通知》 (2018 中国贸仲京字第071320 号)。上述内容详见2018 年8 月27 日公司披露 的《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2018 年10 月19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案 号:(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91 号),裁决书确认了第一被申请人需向公 司支付2016 及2017 的业绩补偿款共计137,517,914.14 元。其中,第一被申请 人于2018 年10 月31 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27,700,109.34 元,2019 年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9,817,804.80 元。上述内容详见2018 年10 月22 日 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0 年11 月19 日,公司仍未收到相应业绩补偿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 行,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3 执1822 号。经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到位209,600.60 元。
2021 年9 月9 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 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 年12 月5 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 行,案号(2025)鲁13 执恢175 号。
2025 年12 月11 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鲁13 执他911 号执行决定书指定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
2026 年1 月16 日,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进展情况
2026 年9 月21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6)鲁1321 执172 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6 年1 月19 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 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6 年1 月16 日、2 月13 日、3 月19 日、4 月27 日、5 月13 日、6 月8 日、7 月22 日、9 月7 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 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查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
3.2026 年1 月26 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冻结被执行人 持有的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 年10 月24 日以(2020)鲁13 执1822 号执行裁定书冻结]。
4.2026 年4 月27 日,本院委托临沂中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德洋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截至2026 年2 月28 日, 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计13,967,620.61 元、负债总计 36,929,925.97 元、所有者权益总计-22,962,305.36 元。
5.2026 年6 月11 日,本院委托山东天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德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进行了评估,评估股权价值 为1,191,855.09 元。
6.2026 年7 月29 日、2026 年8 月20 日, 本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德洋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进行了两次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
7.2026 年8 月26 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810,461.47 元抵 偿债务,本院予以准许。
8.2026 年9 月11 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及
其法定代表人鲍占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2026 年9 月11 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 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 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7,517,914.14 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04,708.31 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位209,600.60 元, 本院执行到位 810,461.47 元,剩余标的执行未果。
上述实事,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 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除已经拍卖处置的股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双林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大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已查封(冻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 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期满后申请 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代表公司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
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剩余债权仍合法有效。后续公司将持续追索被执行人的财 产线索,如发现其具备可供执行财产,公司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推 进剩余债权的回收工作。
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 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案号:(2026)鲁1321 执172 号之三】
特此公告。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23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