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正泰电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0证券简称:正泰电源公告编号:2026-050
江苏正泰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正泰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1月5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1,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2%。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
月
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8,7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18%。?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相关股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
月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三)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7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与网站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2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
月
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不含预留部分),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
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2日,授予价格为9.65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11月6日上市。
(七)2024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八)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与网站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九)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十)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魏娜女士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十一)2024年
月
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
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了
137.75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4年6月21日,授予价格为9.5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
月
日上市。
(十二)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魏娜女士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十三)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4名,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2,136,000股。
(十四)2024年11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4名激励对象办理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于2024年
月
日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为2,136,000股。
(十五)2024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0,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六)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
年第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和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拟对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65,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9.4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七)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对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65,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9.4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八)2025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鉴于激励对象离职和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86名激励对象合计2,365,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已于2025年
月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九)2026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分别在对应限售期届满后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调整回购价格为9.3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即将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其获授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
月
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11月5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 |||||||
|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40,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440,000万元;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净利润不低于17,000万元。 | 2025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5,071.37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实现净利润19,542.76万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本次首次授予70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级及以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
注:1、“营业收入”以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准。
2、“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0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说明
1、限售期届满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比例为其获授股票总数的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
月
日,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
9月12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如下: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 |||||||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满足以下两个目标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40,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440,000万元;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22,000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净利润不低于17,000万元。 | 2025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5,071.37万元,其中新能源业务实现净利润19,542.76万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 | 本次首次授予1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C级及以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比例均为100%。 | |||||||
|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
|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注:1、“营业收入”以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准。
2、“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一)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首次授予日期间,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83名调整为81名。同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调整为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52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55%,占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80.00%;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9%,占本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00%。
(二)2023年11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在实际认购过程中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拟获授限制性股票共计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从
名调整为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552万股调整为551万股。
(三)2024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调整为
9.58元/股,授予数量调整为
137.75万股。
(四)2024年7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
注销。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五)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魏娜女士离职,其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公司已于2024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六)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离职和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对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65,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调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
9.4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七)2026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调整回购价格为9.3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70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21,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2%。具体如下: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 |
| 陆川 | 中国 | 董事长 | 250,000 | 75,000 | 0 |
| 周承军 | 中国 | 董事、总经理 | 200,000 | 60,000 | 0 |
| 项海锋 | 中国 | 副总经理 | 150,000 | 45,000 | 0 |
| BryanWagner | 美国 | 核心管理人员 | 120,000 | 36,000 | 0 |
|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66名) | 4,350,000 | 1,305,000 | 0 | ||
| 合计 | 5,070,000 | 1,521,000 | 0 | ||
注:1、上表中已不包含因离职/身故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员工。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激励计划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8,7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具体如下: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股) |
| 李君 | 中国 | 职工董事 | 760,000 | 380,000 | 0 |
| 霍庆宝 | 中国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10,000 | 55,000 | 0 |
|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9名) | 447,500 | 223,750 | 0 | ||
| 合计 | 1,317,500 | 658,750 | 0 | ||
注:1、上表中已不包含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员工。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激励计划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以及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以及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以及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正泰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泰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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