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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轴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公告

导读:洛轴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699证券简称:洛轴股份公告编号:2026-008

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公告

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轴股份”或“公司”)于2026年9月2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进行担保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亚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盛商贸”)拟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王城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王城路支行”)申请授信合计25,000.00万元,用于办理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票据、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公司拟与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光大银行王城路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商贸向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光大银行王城路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本次担保无反担保安排。

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本公告日,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事项,将由公司、亚盛商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以最终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担保人类型

被担保人类型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洛阳亚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司持股情况全资子公司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马山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9181331T
成立时间2007-03-16
注册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轴承及零件、润滑油脂、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焦炭、矿产品(不含国家专控产品)、磨料、磨具、五金电料、包装材料、劳保办公用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的安装(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项目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58,904.7473,082.48
负债总额51,726.2566,612.29
资产净额7,178.496,470.19
营业收入3,160.364,379.61
净利润708.303.43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1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2、债务人:洛阳亚盛商贸有限公司

3、保证人: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的债权最高额度:5,0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主债务,则每一笔主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担保协议2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王城路支行

2、债务人:洛阳亚盛商贸有限公司

3、保证人: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的债权最高额度:20,000.00万元

5、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开展业务,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较小且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与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光大银行王城路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亚盛商贸向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光大银行王城路支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38,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56.47%,且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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