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协昌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协昌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和《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见。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3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