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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富微电: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导读:通富微电: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6证券简称:通富微电公告编号:2026-061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9月23日,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03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实际向18家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6,200,794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55.38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4,219,999,971.72元。

截至2026年8月26日止,扣除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保荐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4,211,919,971.72元,已由国泰海通证券划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开设的512902062410018账户内。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19,999,971.7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024,131.50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8,975,840.2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6)第110C000287号验资报告。

二、开立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江苏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南通崇川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专户余额(元)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南通分行512902062410018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募集项目资金存放4,213,288,831.27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行江苏分行32100109000000000071晶圆级封测产能提升项目0
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南通分行1111822219101005430高性能计算及通信领域封测产能提升项目0
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南通崇川支行32050164273609063082汽车等新兴应用领域封测产能提升项目0
通富通科(南通)微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南通分行484545001311存储芯片封测产能提升项目0

三、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公司开展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国开行江苏分行、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崇川支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泰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国泰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业敬轩、张臣煜可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向两位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通知国泰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泰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泰海通证券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7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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