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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康美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导读:XD康美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美特”)于2026 年 9 月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美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以上激励对象包 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葛世立先生。葛世立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战 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葛世立先生外,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康美特独立董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 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程序合规、相关

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地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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