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利达: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1 号
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顾益明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利达,A 股证券代码:603828;
顾益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
孙振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朱 怡,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控股股东 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顾龙棣,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控股股东 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鲁崇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 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或公司)、实际控 制人顾益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 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集团)案涉期间 系柯利达控股股东,顾益明案涉期间系柯利达实际控制人之一、 董事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 等相关规则规定,案涉期间柯利达集团为柯利达的关联法人,顾 益明为柯利达的关联自然人。
2020 年1 月至2022 年12 月,柯利达及其子公司柯华盛城市 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以劳务 或工程预付款名义,经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柯利达集团、顾益明
等相关银行账户,导致柯利达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 计170,282.02 万元。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0 年资 金占用发生额44,904.95 万元,余额为13,378.47 万元;2021 年 发生额65,631.95 万元,余额为32,116.42 万元;2022 年发生额 59,745.11 万元,余额为31,922.71 万元;上述发生额分别占柯利 达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7.61%、51.90%、66.05%。2023 年、 2024 年及2025 年1 月至6 月未新增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 29,4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11,702.71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 告记载净资产的37.94%、15.02%、14.86%。
公司在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23 年发生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17,000 万元,余额为490.33 万元(资金占用利 息);关联方已于2024 年年底前归还占用资金,并于公告日之前 归还利息。公司在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相同的内容。公 司披露的上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截至2026 年4 月22 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4 月28 日,柯利达在2025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2023 年以来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归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并在 相关定期报告披露资金占用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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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柯利达未及时披露前述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未按规定在2020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 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如实在2024 年年度报告、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2.1.4 条、第2.1.7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实际控制人顾益明组织实施关联方对 柯利达的资金占用,组织、指使柯利达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情节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 第1.4 条、第4.5.1 条、第4.5.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5 月修订)》第4.1.1 条、第4.2.4 条、第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关联方占用柯利达资 金;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知悉并配合 资金占用事项;时任监事朱怡,同时任柯利达集团财务部负责人, 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并参与占用资金的后续划拨;时任董事顾 龙棣,同时任柯利达集团执行董事,应当知悉部分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4 人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未对资金占用事项保持足够谨慎和合理怀疑,未能勤勉 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 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第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 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已于2025 年6 月5 日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 处分决定(〔2025〕116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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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顾益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孙振华,时任监事、控股股东柯 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朱怡,时任董事、控股股东柯利 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顾龙棣,时任董事、总经理鲁崇明予以 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顾益明5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9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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