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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智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华大智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将于股东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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