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派诺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证券代码:920375 证券简称:派诺科技 公告编号:2026-111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原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鉴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应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鉴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公司拟对经营范围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对《公司章程》的相应及其他条款进行修订。原规定
| 原规定 | 修订后 |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 |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电工仪器仪表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 |
| 息安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 | 息安全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安防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电气安装 |
| 供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供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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