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川智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64证券简称:本川智能公告编号:2026-063债券代码:123268债券简称:本川转债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2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4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2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9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4人,代表股份49,49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1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8,946,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0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6人,代表股份546,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1人,代表股份649,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6人,代表股份546,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11%。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
| ) | ) | |||||||||
| 1.00 | 《关于投资建设多层高端互连产品华南智造基地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9,488,360 | 99.9914% | 4,240 | 0.0086% | 0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45,520 | 99.3475% | 4,240 | 0.6525% | 0 | 0% | 0 | |||
| 2.00 | 《关于拟与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建设协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49,487,620 | 99.9899% | 4,980 | 0.0101% | 0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44,780 | 99.2336% | 4,980 | 0.7664% | 0 | 0% |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的李淑琴律师、徐静竹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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