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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德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导读:路德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等法律法规及《路德生 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 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告、统 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 内部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为: 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在 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 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不得委托无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代为编制、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不得向无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咨询的,应遵守保密和公平披露要求。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 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 谈等方式。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一旦出现信息泄露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 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督促公司及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当地证监局报告。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 问、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主体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拟就相关事项对外披露的,应当形成决议并提交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披露。审计委员会不得自行对 外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参照本制度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相关文

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对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一)暂缓与豁免披露的范围: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 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的,依法豁免披露;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 或他人商业秘密、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二)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采用代称或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中的有关内容。

(三)内部审核与登记程序: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应当妥善 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并按规定定期报送。

(四)暂缓披露的后续义务:暂缓披露的原因消除、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 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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