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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先锋新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24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 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7 号)》。 (以下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6 年7 月17 日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 生2 名非独立董事和1 名独立董事,董事人数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均未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且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补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 号)第三十一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第十四 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 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66 号)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 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宁波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 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宁波证 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 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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