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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晶升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23 号)《关于对南 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吴春生: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30 日、8 月28 日先后两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5 年一 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报表科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辉、 时任财务负责人吴春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 三款、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 算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 积极整改,并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后续公司将切实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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