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杰美特: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3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3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3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42层多媒体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谌建平先生
7、总体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52,538,2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31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523,1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7,015,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59%。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7,015,1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9人,代表股份7,015,0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59%。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刘胜洪先生、独立董事戴伟辉先生、独立董事康晓阳先生、董事杨美华女士、董事张玉辉先生、财务总监何晓嫩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2,537,908 | 99.9994% | 0 | 0% | 300 | 0.000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014,899 | 99.9957% | 0 | 0% | 300 | 0.0043%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2,538,108 | 99.9998% | 0 | 0% | 100 | 0.0002%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015,099 | 99.9986% | 0 | 0% | 100 | 0.0014% | |||
| 3.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52,537,908 | 99.9994% | 0 | 0% | 300 | 0.000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7,014,899 | 99.9957% | 0 | 0% | 300 | 0.0043%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健威、陈小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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