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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港B3: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导读:锦州港B3: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80/420280 证券简称:锦州港A3/锦州港B3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年9月28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年9月2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州中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锦州港”)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锦州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辽07民初265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锦州港法定代表人:丁金辉与公司的关系:本公司诉讼代表人: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李金兵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辉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经立案调查,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原告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认定刘辉作为原告时任副董事长、总裁、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原告贸易业务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原告存在未按期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披露等多项违法行为,同时认定刘辉作为原告时任副董事长、总裁,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组织实施者,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刘辉的上述违法行为,业经证券监管机关以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直接导致原告被处以行政罚款合计2,800万元的直接财产损失,该笔罚款原告已全额缴纳。被告作为原告时任副董事长、总裁,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主导实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与原告遭受的罚款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求被告刘辉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刘辉赔偿原告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而产生的罚款损失合计人民币2,8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刘辉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锦州中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进展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暂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高度重视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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