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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导读:良品铺子: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波汉意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汉意”)告知函,称其收到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5)粤01 民初3122 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5 年7 月,广州中院受理了原告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轻工”)与被告宁波汉意的股份转让纠纷一案,公司为第三人。详情请见 公司于2025 年7 月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此后,广州轻工两次向广州中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分别于2025 年8 月14 日、2025 年12 月17 日披露了《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5-05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州中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广州轻工、宁波汉意2025 年5 月22 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5 年 12 月15 日解除;

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宁波汉意向广州轻工支付违约金 5,000,000 元;

3.驳回广州轻工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8,835 元,由广州轻工负担116,232 元,宁波汉意负担 4,982,603 元;保全费5,000 元,由宁波汉意负担。广州轻工已向广州中院预交的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超出其应负担部分可在本案判决生效之后向广州中院申请 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广州轻工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汉意之间的合同纠纷,公司为第三 人,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主体不涉及公司,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损益无重大 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如该诉讼事项有 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10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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