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浙江华远: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9 月1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 年9 月14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 “《监管指南第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 查询,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开 披露前6 个月内(即2026 年3 月13 日至2026 年9 月1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 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 了关于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 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有2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他核查对象均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结合公司筹划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经公司核查,上述2 名核查 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 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 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 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中介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泰海通”)的自营业务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国泰海通建立 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国泰 海通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 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 未公开信息在国泰海通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 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泰海通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 之间以及员工与国泰海通、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 务活动,与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国泰海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 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 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
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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