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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导读:博世科: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博览世界科技为先证券代码:

300422证券简称:博世科公告编号:

2026-060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6年5月15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2026年度新增为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96亿元(含续期授信重新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为子公司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业务合作方的授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85亿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11亿元,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以最终签署并生效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但仅能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或以下的同类被担保对象间调剂。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担保业务的相关手续,签署各项法律文件。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

博览世界科技为先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及相关进展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广西科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佳装备”)分别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五象支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兴宁支行”)各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分别为3年、1年。根据银行要求,公司分别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分别与华夏银行五象支行、北部湾银行兴宁支行签订了相关保证合同。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同意公司2026年度新增为科佳装备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股东会审批额度及授权范围内。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西科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4月15日注册地点南宁高新区高安路101号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邵天明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博世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股占比100.00%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环保设备销售与服务及进出口贸易等业务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末/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6月末/2026年1-6月(未经审计)
总资产91,415.4067,087.77
负债总额83,545.8760,210.1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2,996.6013,158.20
流动负债总额62,086.2148,434.99
净资产7,869.536,877.66
营业收入28,329.7411,121.84
利润总额792.71-650.06
净利润-41.36-991.87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是否有正在履行的诉讼截至2026年6月末,科佳装备不存在正在履行的诉讼。
其他或有事项说明因公司、科佳装备向银行借款,根据银行的要求,科佳装备需为借款事项提供保证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公司与华夏银行五象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甲方(保证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支行

(2)被担保的主合同:乙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被担保的主债权: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公司与北部湾银行兴宁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2)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签署的《广西北部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等)。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含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324,425.42万元,担保总余额为191,096.97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8.87%。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华夏银行五象支行、北部湾银行兴宁支行分别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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