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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中浩A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导读:R中浩A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SINOHAO深中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中浩”)于2026 年9 月30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 03 执异1226 号,裁定为: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中国 贸仲深裁字第0104 号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鼎”)系公司单一第一大 股东,深圳市元维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维财富”)系公司股东。

本案申请人:宿南南、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执 行人):海南万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万众”);被申请人(被 执行人):深圳市中元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元维四号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本案系申请人宿南南、深中浩与被申请人海南万众、中元鼎、深圳市元维四 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人向 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 0104 号裁决,并驳回申请执行人海南万众的执行申请。

公司已于2024 年7 月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5),就公司作为海南万众持股10%的股东对相关巨额借款及股票质押不 知情、中元鼎公章共管及《和解协议》真实性存疑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法院裁定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元维财富与中元鼎之间欠款金额前 后矛盾、差异巨大;元维财富无偿占有中元鼎公司3400 万股深中浩公司股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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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解协议中扣除;海南慧轩明确否认代付借款,相关款项被计入借款金额缺乏 依据;案涉合同均无原件可供核对,所加盖印章或被撤销销毁、或来源不明,无 法证明系中元鼎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 具备恶意串通的客观条件;仲裁程序存在明显异常。综合上述因素,法院认为案 涉仲裁裁决高度可能系各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 所形成,损害了案外人宿南南、深中浩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的法定情形。

法院作出(2025)粤03 执异12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中国贸仲深裁字第0104 号 裁决。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中元鼎为公 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捐赠方之一,被申请人利 用实际控制的公司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仲裁,严重损害包括 公司在内的众多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 相关事项进展,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并注意投 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 执异1226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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