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复星医药:关于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筹划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及筹划出售资产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情概况
2025年9月25日及2026年3月24日,本公司及/或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上海复顺与弘毅天津、中汇人寿等先后签订《框架协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复星医药产业拟参与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并于专项基金设立并满足约定条件后,由复星医药产业向专项基金或其控制的实体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克隆100%的股权和对上海克隆享有的债权(即本次转让),且《转让协议》签订的最晚时间为2026年9月30日。2026年4月21日,专项基金中汇复弘(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中基协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以上详情请见本公司2025年9月27日、2026年3月25日、2026年4月24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由于《转让协议》的签订条件(包括相关主体于签约前应当完成的股权结构调整等)尚未全部满足,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并经友好协商,2026年9月30日,相关各方就《框架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二》,(其中主要包括)同意《转让协议》签订的最晚时间进一步调整为2027年3月31日。
本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之后续进展,根据上证所《上市规则》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6年9月30日),《转让协议》的签订条件尚未全部达成(包括相关主体于签约前应当完成的股权结构调整尚待完成等),本次转让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其中包括)《转让协议》未能于2027年3月31日前或各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签订、或《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被提前解除或终止,则本次转让将终止、专项基金将依约进行解散及清算。
2、如《转让协议》未能于约定期限内签订、《框架协议》并因而终止,且该终止非因约定的交易对方违约所导致,则复星医药产业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3、本次转让对本集团的收益贡献须以《转让协议》签订且本次转让实际交割为前提,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释义
| 本次转让 | 指 | 由复星医药产业向专项基金或其控制实体转让所持有的上海克隆100%股权及对上海克隆享有的相关债权 |
| 本公司 | 指 |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集团 | 指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 |
| 复星医药产业 | 指 | 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 弘赫洛源 | 指 | 弘赫洛源(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弘毅天津 | 指 |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弘元控股 | 指 | 弘元控股企业管理(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上海复顺 | 指 | 上海复顺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 上海克隆 | 指 | 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
| 上证所《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指引 |
| 中汇人寿 | 指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基协 | 指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 《补充协议》 | 指 | 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上海复顺、弘毅天津、中汇人寿、弘元控股、弘赫洛源于2026年3月24日签订的《关于合 |
| 作投资复星科技园项目之补充协议》 | ||
| 《补充协议二》 | 指 | 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上海复顺、弘毅天津、中汇人寿、弘元控股、弘赫洛源于2026年9月30日签订的《关于合作投资复星科技园项目之补充协议(二)》 |
| 《合伙协议》 | 指 | 复星医药产业、弘毅天津、中汇人寿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的《中汇复弘(天津)生命科学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
| 《框架协议》 | 指 | 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上海复顺、弘毅天津、中汇人寿、弘元控股、弘赫洛源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的《关于合作投资复星科技园项目之框架协议》 |
| 《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和债权转让协议》;截至本公告日期(即2026年9月30日),该协议尚未签订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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